旬政办发[2008]37号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旬阳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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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纠风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旬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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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县、乡党委统一领导下,县、乡政府组织实施,纠风部门牵头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属地评议、分类指导,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综合评定,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监督活动。
第三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为全县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大局服务。
第四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评议的对象是县、乡承担监管、服务职能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权力相对集中的行政管理单位、公共服务窗口行业。
第六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全县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以行业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从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方针政策、工作人员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公正执法、政务事务公开、办事效率、便民服务、服务态度、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绩效、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评议方法、程序
第七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问卷测评和集中评议两种方式。
问卷测评分别由县政府纠风办、乡镇纪委统一组织,对评议对象的政风行风统一开展问卷测评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发放测评问卷,测评结果向社会公示。
集中评议根据问卷测评结果和工作需要,确定集中评议单位。重点是行政执法单位及公共服务行业,特别是群众高度关注或在政风行风方面有反映的行业和单位。
第八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安排部署。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评议工作。
(二)自查自纠。各被评议单位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三)选聘评议代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评议代表选聘条件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
(四)开展问卷测评。统一组织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发放问卷测评表,及时汇总并公开测评结果。
(五)确定集中评议对象。根据上级纠风部门统一要求和问卷测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评议对象。
(六)集中评议。
组织评议代表开展调查。评议代表3-5人为一个评议小组,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开展调查,形成评议报告。评议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政风行风建设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召开评议大会。着重围绕干部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行政执法和收费行为的规范情况、为民服务情况、工作绩效等重点,召开评议大会,集中开展评议。评议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被评议单位汇报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评议代表发言、现场质询、与会人员进行满意度现场测评。
评议等次。评议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满意”
率达90%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率在50%以下或“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其余为“基本满意”等次。
公布评议结果。将评议结果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纠风部门。评议对象属于上级派驻的单位,同时将评议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七)整改提高。纠风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评议情况,被评议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在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完善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制度,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八)总结工作。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形成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总结报上级纠风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 评议代表的选聘和管理
第九条
评议代表聘任条件:能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思想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纠风工作;熟悉政府部门工作情况,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责任心和正义感较强;能体察社情民意,敢于反映群众意见;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服从管理,能保证一定时间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条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调查了解被评议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参加政风行风问卷测评工作;参加集中评议大会,对被评议部门政风行风状况发表意见,进行质询;配合县政府纠风办督促被评议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办理县政府纠风办委托的其他与行风评议活动有关的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政风行风评议代表是各级政府聘请的协助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人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离退休干部及服务对象中选聘。选聘程序为: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推荐,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提请县、乡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评议代表分别由县政府纠风办、乡镇纪委颁发聘书和《政风行风评议代表证》,持《政风行风评议代表证》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打击、报复评议代表或投诉举报人;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议代表及其他参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议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安排的宴请或高档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民主测评和集中评议资料;严禁以虚假事例作为依据进行评议;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议代表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纪律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县直各部门、中省驻旬各单位根据此办法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政风行风评议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附表八个请登陆邮箱:xyjfb2060@163.com;密码:72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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